近日,上海崇明区发布《崇明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办法》第是一条明确:
对经认定的星级景区讲解员,在本区从事讲解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根据实际在岗情况每年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取得全国初级、中级、高级导游证的导游人员,在本区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1年及以上,根据实际在岗情况每年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1万元补贴。
本支持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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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文化旅游业对崇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带动和促进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投资文化旅游业的积极性,推动崇明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
符合本区文旅产业发展导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依法设立在崇明区的文化和旅游类企业及相关社会主体,以及为推动崇明文旅产业发展在崇开展业务,并取得实际成效的文化和旅游类企业及相关社会主体。
二、支持内容
(一)旅游住宿类项目
第一条中高端旅游饭店。对新建的达到五星级、四星级标准且挂牌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扶持补贴;达到对应标准但未挂牌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160万元、80万元的扶持补贴。
第二条高端民宿。对新建的评定为五星级的精品民宿,以及在民宿集群村新建的评定为四星级的精品民宿,获评后正常经营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和20万元的扶持补贴,分三年发放;鼓励原有民宿提质升级,民宿集群村内原有民宿升级达到四星级、五星级标准的,按照相应扶持标准予以补差。
(二)旅游景区类项目
第三条国家A级旅游景区。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最高每年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扶持补贴,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条主题乐园项目。经认定的新建品牌主题乐园项目,按照大型和中小型等级,在建成运营后,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1000 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旅游新业态类项目
第五条旅游新业态项目。经认定,对稳定经营的“花卉观光、高峰会展、生态教育、水上旅游、低空飞行、健康康养、工业旅游、亲子研学、房车露营、夜间旅游、旅游演艺”等新型旅游业态项目,经营满一年后,按项目除房屋土地之外的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不超过30个。
第六条文旅特色配套项目。经认定,对文旅企业常态化开展的非遗体验、特色美食制作、文旅商品开发、沉浸式体验、植物艺术工坊、文旅集市、手工艺工坊、自然探索体验、禅修瑜伽活动等品牌配套项目,视其运营成效,给予最高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
(四)旅游服务类项目
第七条乡村旅游服务综合体。经认定,对社会主体投资运营的乡村旅游服务综合体,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的扶持补贴,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旅游厕所。对新评定为国家Ⅰ类、Ⅱ类的旅游厕所,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特色文化场馆。对新建的面向游客常态化公益开放、提供公益服务的各类特色文化场馆(民间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艺术中心等),经认定,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10万元的扶持补贴。
第十条智慧旅游。对经上级文化旅游部门验收认证的数字景区和数字酒店,按照实际投入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
第十一条导游。对经认定的星级景区讲解员,在本区从事讲解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根据实际在岗情况每年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取得全国初级、中级、高级导游证的导游人员,在本区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1年及以上,根据实际在岗情况每年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1 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影视拍摄。对经备案,以崇明为主要拍摄取景地或主要题材的商业影视作品,参照公开播出时长及影响力,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
(五)旅游导入类项目
第十三条游客组织。对旅行社等社会主体组织游客来崇游玩,年度引入过夜团队游客达到5000人次及以上的给予10元/人次的奖励。其中,累计达到5000-1万人次(含5000人次),给予最高10万奖励;累计达到1-3万人次的(含1万人次),给予最高20万奖励;累计超过3万人次的(含3万人次),给予最高30万奖励。
第十四条文旅节庆活动。在本区举办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大型活动,视其活动规模、投入情况及市场影响力,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扶持补贴;对重大影响力活动,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扶持补贴。
三、附则
(一)本政策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二)支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
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支持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本支持政策条款如与本区其他支持政策条款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对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国家规范招商引资相关要求的企业不予扶持。
(六)本支持政策由崇明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